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大地财**丘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大**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夏邑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联合、朱向南,被告委托代理人彭**、任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6日20时,原告持C1证驾驶豫NOL959号别克轿车,在夏邑县城关镇刘店村内行驶,避让对向行驶的车辆撞到路边堆放的楼板,致车右前部受损,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豫NOL959号别克轿车的维修费用,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721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本案系合同纠纷,经现场堪查,原告诉请的事实不能形成、碰撞痕迹不相符,原告车辆损失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形成,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具有驾驶事故车辆的合法资格。

3、2015年5月12日夏邑**警察大队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夏价车损估字(2015)158号夏价车损估字(2015)15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以此证明豫NOL959号别克轿车的标的物损失金额7010元,支付鉴定费200元。

5、机动车辆保险单、结算单发票,刷*记录各一份,以此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限额内。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5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部位与我公司现场勘查不符,车辆受损部位非原告报案时事故现场所致,原告提交的第4份证据系原告单方委托结论不够客观公正,价格明显偏高,7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原、被告的质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第1、2、5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系公安机关对豫NOL959号别克轿车出现事故后责任划分的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4份证据系夏邑县公**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豫NOL959号别克轿车价格评估,本院对该车评估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该评估结论书与原告实际修复产生的费用不符,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5607元作为赔付的依据。

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5月6日2时,原告驾驶豫NOL959号别克轿车在夏邑县城关镇刘店村内行驶撞到路边堆放的楼板,致车右前部受损,经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夏邑**证中心对豫NOL959号别克轿车评估标的物损失价格为7010元,支付评估费200元,该车在修复中实际支付修车费5607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原告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0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9日24时止,汽车损失保险211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保障其车辆遭受意外损害后能得到赔偿,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商丘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的损失为5607元,被告以车辆损失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碰撞痕迹与现场堪查不符为由,拒绝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车辆在行驶中撞到路边堆放的楼板的事实,被告未有证据证明该车辆不是在夏邑县城关镇刘店村内碰撞楼板造成车辆损失,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车辆损失费56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大**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