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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杜**于2013年8月2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赵**支付下欠租金、丢失租赁物按新品计算的市场价值和清洗费用共计17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二、判令赵**偿还租赁塔吊下欠的租金30000元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商丘**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杜**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杜**的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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