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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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