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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