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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诉被告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诉被告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委托代理人韩**,被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谭**于2014年9月10日第一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6月4日第二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共计29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25万元是事实,4万元是利息,现在没钱,愿意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谭**向原告尤*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谭**向原告尤*出具了一份借条。2015年6月4日,被告谭**第二次向原告尤*借款4万元,被告谭**向原告尤*出具了一份4万元的借条。2015年6月5日,被告谭**向原告尤*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谭**借尤*现金29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4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被告谭**没有按协议约定还款,原告尤*诉于本院,请求被告谭**偿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谭**向原告尤*借款29万元,该事实有被告谭**向原告尤*出具的两份借条及还款协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尤*请求被告谭**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辩称,2015年6月4日借款4万元的借条是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原告尤*与被告谭**约定的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没有超过最**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规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谭**2015年6月4日出具的4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原告尤*请求被告谭**偿还本金29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辩解4万元不能并入本金计算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尤*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按利率月息2份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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