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与李**、焦作**姐妹冷鲜肉商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焦**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姐妹冷鲜肉商店、原审被告福音卷闸门窗厂、朝阳轮胎侵权纠纷一案,焦**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一审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一审被告按每月每间1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损失。山**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裁定。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焦**公司委托代理人靳**、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姐妹冷鲜肉商店、原审被告福音卷闸门窗厂、朝阳轮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福音卷闸门窗厂”、“朝阳轮胎”,主体不适格。

原审裁定:驳回原告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焦**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法院应当审理。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对土地的事不清楚,不知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油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的辩论意见与上诉意见、答辩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本案中,上诉**油公司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一审几名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并不合适。综上,上诉**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