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曲得运等与韩**、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曲得运与被告韩**、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法明寺后,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原被告的房屋均坐南朝北,原告房屋门前有一条公用街道,原告房屋位于该街道最西头,东与被告房屋相邻。由于原告门前道路向西段尚未修通,原告平时通行只能从东向西行,经过被告家门前。2015年2月前后,原告欲修缮自家房屋,遂使用农用三轮搬运沙子,在车子经过被告家门口时,遭到被告阻拦。此后,哪怕原告只身出入房屋经过被告家门口时,都会遭到被告的谩骂甚至是威胁,给原告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原被告房屋之间有1.6米宽的夹道,是村集体的土地,村集体规划时专门留出1.6米的宽度为了方便通行、对房屋进行修缮等。被告却将此公用夹道霸占,找来杂物堆放,将夹道据为己有,阻碍原告正常通行和对自家房屋进行修缮、铺设自来水管道等。现起诉要求:⒈二原告对原、被告门前的道路享有通行权,二原告为满足正常通行及修缮房屋需要使用该道路时,不受他人干涉;⒉二原告享有对房屋夹道的合理使用权,二原告在修缮房屋及修通水管时有权使用该夹道,不受他人干涉;⒊被告立即将原、被告房屋夹道恢复原状,将夹道内的砖头、树枝、杂草等清除干净;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韩情刚”姓名信息有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曲得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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