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司)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修民郇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正**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司的负责人郝**及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正**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王**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