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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毛**、黄**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毛**、黄**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毛**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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