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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郑**第128号万**申请执**凯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华**公司的股东邢**、李**、王**、王**、郝*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4月25日公告送达申请追加上述五个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听证会通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万**称,经申请贵院司法鉴定,被执行人华**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股东邢**、李**各存入50万元注册资金与注入后的5天抽逃;9900万元(王**存入6000万元,王**存入1000万元,郝*存入1000万元,邢**、李**各存入950万元(1900万元])注册资金于注入当天抽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司法审计,本院委托河南科**有限公司对华**公司注册资金是否有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邢**、李**、王**、王**、郝*,公告送达本院的司法委托鉴定报告豫科健司(2014)科会鉴字第011号,

经对被执行人华**公司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进行鉴定,豫科健司(2014)科会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华**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股东邢**、李**各存入50万元注册资金于注入后的5天抽逃;9900万元(王**存入6000万元,王**存入1000万元,郝*存入1000万元,邢**、李**各存入950万元(1900万元])注册资金于注入当天抽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公司股东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法院可以裁定公司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华**公司账目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华**公司的股东邢**、李**、王**、王**、郝*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金,依法应当追加被执行人华**公司上述五个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万国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追加邢**、李**、王**、王**、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2013)郑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内的责任。邢**在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李**在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王**在6000万元内承担责任;王**在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郝*在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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