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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马**,被告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之间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同时,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常一起同居。基于被告背弃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接处警登记表3份、原告与被告短信记录1份、原告与案外人邵**短信记录1份、联**司综合业务受理单1份、录音文本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营的一家某某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前几天被告眼睛做手术,原告还给被告打电话关心,并到被告娘家陪护。被告原告要求分割的理发店是被告妹妹的。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十余年,尽到了应尽的家庭义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婚后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十年,应当珍惜这段不易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婚姻意味着多了一份家庭责任,原、被告对婚后产生的一些矛盾可能没有理性处理,导致矛盾扩大,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另外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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