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楚公行、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楚**、许**、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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