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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