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楚**、许**、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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