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河南省**造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苑**与河南七**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童火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申**、原审被告李*、李**、刘**、河南省**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诉被告王**、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王**、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