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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