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原告王**与被告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莉诉洛阳**限公司、洛阳星之源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诉被告王**、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刘**等与何某某、国网河南**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王**、王**、王**与上诉人**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被上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