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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任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某某自愿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任某某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任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任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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