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被上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一终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非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进行实体裁决。当事人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辩称:劳动仲裁机关已于2011年12月30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时隔两三年后再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进行仲裁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原审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辩称,同意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于2011年12月20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郑劳人仲案(2012)009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过劳动仲裁后,程**于2012年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分别两次撤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程**有新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程**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