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中国太平**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