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陈**、第三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37.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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