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州诉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州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玉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杜玉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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