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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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