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