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州**料加工厂与被上诉人汝州市**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陈**、陈**、郭**、陈**、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汝*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汝州**料加工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汝州**料加工厂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汝州**料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汝州**料加工厂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汝州**料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