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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宣昌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间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邰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原告大量彩礼,总金额达162024元;原告结婚半年就与被告分居,想与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叫王*的人结婚;被告因筹措彩礼导致家庭困难,如果原告退还全部彩礼,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就不同意。

被告邰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举交证据如下:

1、购买”三金”发票三张,拟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的花费;

2、原告的QQ聊天记录8页,拟证明原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的内容;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见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被告送给原告的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邰某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达到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被告提供一次和好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邰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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