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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赁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赁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终字第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2011)郑**终字第1765号民事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只是迟延到庭,不符合拒不到庭的情况。另二审裁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系原则性规定,应当慎重适用,二审并未核实申请人没有到庭是否符合“无正当理由和拒不到庭”的情况即按撤诉处理,适用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过于随意,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作为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迟延到庭,二审以陈**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理由,裁定按陈**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陈**申请再审称迟延到庭不属于拒不到庭情况,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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