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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4)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履行职务,王**、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范某某上诉称,与王*乙存在合伙关系,双方有经济纠纷;涉案农药系王*乙所有。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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