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4)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履行职务,王**、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范某某上诉称,与王*乙存在合伙关系,双方有经济纠纷;涉案农药系王*乙所有。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