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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洛阳建**限公司、洛阳建**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跃军诉被告洛**有限公司、洛阳建**限公司、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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