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河南星**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北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河南星**有限公司以该案正在与北**院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