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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西诉称,2015年8月份,原告经汤**介绍由被告带领原告去工地干活,约定人走钱清,包吃住,每天工资180元。工程干完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部分工资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因工程没有结束,工程款没有结算,工程款还被压着,被告现在开封市看守所羁押,等拿到工程款,会第一时间偿还拖欠的工人工资。欠条不是被告张**写的,也没有被告张**的签字,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提供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孔**732元整,柒佰叁拾贰元整,2015年10月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无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孔**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欠条一份,但被告张**以欠条非被告书写、落款处没有被告签字为由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孔**诉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之一,综合其他案件张**所打欠条的笔迹,该欠条明显不是被告张**所写,虽不排除被告张**让人代写的可能,但被告张**未出庭,无法核实该欠条的真实性;原告所提供的欠条落款处没有被告张**的签名,该欠条从形式上是不完整的,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孔**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张**对原告孔**给其打工的事实予以认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待原告有新的证据,可以再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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