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洋与被告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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