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陆**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陆**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刘**分别在平顶山市的2个账户予以冻结(共计限额元),并以陆**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刘**在平顶山市的2个账户予以冻结(限额元,期限一年)。
二、将原告陆**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