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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顺利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郜**因与被上诉人冯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5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属于新乡市卫滨区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郜**称:其住所地属于新乡市牧野区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郜**与冯顺利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出借方*顺利的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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