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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原、被告网上相识,于2010年腊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顾及家庭,在外花天酒地,且无悔改之意。原告对婚姻已绝望,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为了与原告在一起生活,不惜与家人发生矛盾;打麻将夜不归宿偶尔会有,把孩子的礼金大部分花在玩游戏上的事实存在,但被告想真心悔过,请求原告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被告没有喝酒赌博,原告说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属实。被告对原告有真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网上相识,于2010年腊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丙。原告婚前嫁妆有:海尔冰箱一台、32英寸电视机一台、组装式电脑一部、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嘉陵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有打麻将、玩游戏、对原告未尽忠实义务等现象。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明、出生证、庭审陈述、电话录音光碟及抄件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刘*甲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夜不归宿打麻将、玩游戏等不良嗜好,并出现对原告不忠实的现象,在原告劝阻之下无明显悔改表现,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一定伤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刘*丁,儿子刘*丙一直随被告生活,不改变现状会对孩子的成长起到有益作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及被告偿还其娘家借款10000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与被告刘*甲离婚。

原告婚前财产嫁妆(审理查明所列)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婚生女儿刘**,儿子刘**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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