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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徐**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韩**未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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