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刚诉被告尹幸运、曹**、禹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幸运、曹**、禹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尹幸运、曹**、禹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