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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市**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等十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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