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等十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牛**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冯文化诉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王**与河南唯**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王**、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王**与张**、周口市远**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刚诉被告尹幸运、曹**、禹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乡新起机器**公司、河南高**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漯河市鑫**责任公司、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