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香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崔*香于2016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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