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巩义**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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