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菲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查明,及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2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陈**驾驶豫R68E26号小型汽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278km+870m处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原告以颅底骨折等分别在南**心医院、郑州**属医院、南**医院、南阳**民医院住院治疗等,支出医疗费用近10万元。原告的伤情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陈**负主要责任,原告周**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事故汽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前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菲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住宿费7000元,共计88000元(理赔款打入南阳市**路支行王**6217002590002521336账号)。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