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刘**、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王**与郑州**车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郑州市**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展新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洁**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董**、杜**诉顾**、常波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同中、杞县**业合作社与通许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