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刘**、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刘**、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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