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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与被告白牛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白牛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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