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白牛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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