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诚永信**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