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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郑**与曾维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郑**诉被告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郑**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曾**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周*燃诉称,2010年11月6日,我们与村民组长曾**签订了黑洼村民组沙场承包合同,合同经村民签字并公证。在我们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告曾**违反约定,多次带人阻止我们开采,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们违约金160000元及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曾维树辩称,我没有带人冲击沙场,是群众集体去的。我现在不是村民组长了,让我个人赔偿损失不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原告杜**、郑**与被告曾**签订《黑洼村民组承包沙场合同书》,约定承包期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承包款为8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果有一方违约,赔付对方两倍的违约金。该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部分群众亦签字盖印,后经固**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即给付被告曾**现金80000元,后经曾**分配给该村民组村民。后在二原告经营开采期间,黑洼村民组部分群众到沙场阻止二原告开采,双方协商无果,二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黑洼村民组承包沙场合同书》、公证书、固始县**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流、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所有,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无权进行处分。被告曾**与二原告签订的《黑洼村民组承包沙场合同书》系无效合同,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被告曾**应当返还二原告承包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杜**、郑**与被告曾维树签订的《黑洼村民组承包沙场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曾维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郑**人民币8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杜**、郑**负担1750元,由被告曾**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50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具体金额由河南省**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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