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4日,被告李*欠原告商砼款5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开始,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利息为85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原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