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太诉被告王**、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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