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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且长期分居,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

2、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向**提交答辩状称:一、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婚后,其与原告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有关国家机关及单位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2月14日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且长期分居生活。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长期分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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