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与被告**视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视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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