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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跃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恒跃因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方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恒跃,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8月18日,原告雷**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被**办事处向原告复制提供”2011年和2014年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白河办事处辖区各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主要成员在离任职期间的财务收入与开支审计明细帐目;以及各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村组集体房产和地产的出租合同(按各村居委会、小组)”。被**办事处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雷**送达告知书,告知原告雷**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因此,被告申请公开内容不予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

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义务。被**办事处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告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雷恒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恒跃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雷恒跃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主动重点”政务信息,人民有权获知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公仆们有义务有责任依法提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方城**院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公开相关信息。一、二审上诉费用(立案费、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河街道办事处答辩称:第一、上诉人提交申请的时候都不是一个单项的信息而是一个多项的需要整理的一个信息。而根据**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行政机关是不具备整理加工义务的,所以无法向上诉人公开。一审判决也是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是正确的。第二、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相应的答复,程序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第三、我们认为我们的答复对上诉人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一审原告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公开其辖区内”各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主要成员在离任职期间的财务收入与开支审计明细帐目以及各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村组集体房产和地产的出租合同”,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并非同一性质的机构。没有证据证实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者保存上述信息,一审原告雷**向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提出涉案的信息公开申请显属不当。同时,《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方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雷恒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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