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守诉被告章云峰、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季庆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0元,由季庆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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